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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执5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宗景军与山东大禹龙神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景军,山东大禹龙神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5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宗景军,1964年4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大禹龙神酒业有限公司。宗景军与山东大禹龙神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82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大禹龙神酒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土地证号为(2011-XX**)。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玉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