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财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晓霞与张海龙、党小龙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晓霞,张海龙,党小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财保139号申请人:张晓霞,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申请人:张海龙,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被申请人:党小凡,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申请人张晓霞因被申请人张海龙、党小凡拒绝偿还其借款16万元,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将被申请人党小凡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号为*存款予以冻结,保全价值为1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陕西银鑫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保全担保函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请人的申请应予准许。申请人在本院责令其提供担保后,已提供了陕西银鑫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保全担保函作担保,本院依法应对担保的财产办理查封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党小凡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号为*的存款,保全价值为1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诉讼的其他行为。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张晓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宋塬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俊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