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万碧、张义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碧,张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597号申请执行人:刘万碧,女,1967年3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张义海,男,195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万碧与被执行人张义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通过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执行回过付款17552.00元、执行费363.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2011)岱民初字第22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1)岱民初字第2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胜利审判员 耿立斌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子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