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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3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3刑初19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40年9月10日出生,广东省吴川��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广东省吴川市振文镇。因本案于2016年10月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6月2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媛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份至2016年10月2日止,被告人陈某某在吴川市振文镇某某市场一水泥台上以“推牌九”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并提供赌具骨牌、骰子,由其做庄家,吸引不特定人参与赌博,参赌人员每次下注5元或10元,陈某某每次做50元本钱的“地庄”。2016年10月2日下午,吴川市公安局民警在吴川市振文镇坉上村市场查获被告人陈某某及参赌人员黄���、林某、宁某某、李某等人,并依法扣押陈某某的赌资人民币215元、赌具骨牌32只、骰子2粒。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3、证人陈某、林某、李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检查笔录,现场笔录;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现场检测报告;8、归案情况说明及到案经过;9、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10、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到��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二、对扣押的赌资人民币21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的赌具骨牌32只、骰子2粒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简 大 清审 判 员 钟 小 燕人民陪审员 蔡 木 养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