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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9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新美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恒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新美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恒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9317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美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环塘路环兴巷4号。法定代表人:李志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巧娴,原告的员工。被告:佛山市恒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华居委会果栏路2号三层之九。法定代表人:任小俊。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美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恒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巧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在约定时间内退还1万元投标保证金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0日左右,原告的项目部经理何铸明先生应客户的电话邀请参加被告雅居乐都荟广场保洁服务的投标,并叫原告到被告处找谢小姐领取招标文件。2016年4月29日,原告项目部的梁小姐与伍小姐去到告雅居乐都荟广场看现场(由被告方的人员谢小姐接待)并落实了报价费用,然后于2016年5月9日,原告转了1万元投标保证金到被告账户,并于次日即5月10日交了投标文件给被告方的人员谢小姐,谢小姐收资料后说等待投标结果再通知。大概在5月16日左右,谢小姐打电话给原告的项目部负责人伍小姐,约5月21日到原告处洽谈并考察原告的其他项目现场。2016年5月21日,被告到原告处了解情况与实力,并到原告承包的“天佑城”、“富丽阳光城”等实地考察。考察后于2016年5月25日,被告又要求二次报价,原告二次报价后,被告口头承诺了该项目是原告中标了,并且要求原告在他们试业前两天即8月28日前两天进场先做一次大清洁,原告答应了。过了两天,被告又打电话通知由于原告价格高,不给原告做这个工程了。事后,被告没有通知退保证金,原告的人员梁小姐与被告的人员谢小姐联系沟通了几次都没有结果。2016年9月7日,原告的人员梁小姐到被告的财务部与其财务部张小姐沟通关于退保证金的问题,结果财务部要求原告提供收款收据的原件,并说要收回原件才能安排时间退款。原告把收款收据原件拿了出来,张小姐收了原件后复印,并将签了名的收款收据复印件交给原告的人员梁小姐,说等待通知,安排好收款后会联系原告的,但至今都未有人联系原告。原告上门去找被告,被告的人员已经更换了,新人说不知道此事,打电话又说打错,或无人接听,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被告未到庭,未提供证据及对原告的证据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就雅居乐都荟广场保洁服务的进行招标,招标说明中明确约定投标方须预缴(递交投标书时)1万元的保证金,如中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未中标的,将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保证金。原告应邀投标,并于2016年5月9日向被告的银行账户转账存入了投标保证金1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原告1万元投标保证金。其后,双方进行了磋商、考察等事宜,但后来被告认为原告所报价格高,电话告知原告未中标。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被告的工作人员让原告提供收据原件方能办理退款。2016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提供了收据原件,被告的工作人员签收了原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收,安排退款用”。由于被告至今未履行退款义务,原告遂于2017年6月19日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表示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收取了原告的投标保证金1万元,最后原告未中标,被告应负退还保证金1万元给原告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诉讼中表示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恒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10000元给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美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美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柯洁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