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重庆科而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华国谭善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科而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华国,谭善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3005号原告:重庆科而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1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45308093Y。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玉萍,女,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蒋华国,男,汉族,1973年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谭善容,女,汉族,1975年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告重庆科而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华国、谭善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本案在诉讼过程,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请求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科而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蒋华国、谭善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科而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光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