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邵腾彪、邵国平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邵腾彪,邵国平,胡梅娣,胡友康,江培芬,宁波铃轮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执350号申请执行人: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望海路1166号招商局广场1号楼20层ACDGH单元。法定代表人:麦伯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邵腾彪,男,汉族,1984年7月20日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邵国平,男,汉族,1955年3月4日生,住浙江省北仑区。被执行人:胡梅娣,女,汉族,1963年2月2日生,住浙江省北仑区。被执行人:胡友康,男,汉族,1969年5月21日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江培芬,女,汉族,19693年9月26日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宁波铃轮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横河路854号302室。法定代表人:邵国平,该公司总经理。本���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腾彪、邵国平、胡梅娣、胡友康、江培芬、宁波铃轮土建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扬商初字第000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 毅代理审判员 段永山代理审判员 刘 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桂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