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文深、钱素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深,钱素琴,尹伟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798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深,男,1978年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钱素琴,女,1976年4月8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尹伟荣,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李文深与被执行人钱素琴、尹伟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603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6万元及利息,并向本院缴纳诉讼费3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沈尧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已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钱素琴名下的浙D×××××车辆,除此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尹伟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3执7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亚伟审判员 洪震兴审判员 戴张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莫升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