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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嘉妮与被执行人张轩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嘉妮,张轩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62号申请执行人李嘉妮,女,汉族,1998年1月20日生,河津市樊村镇东光德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张轩榕,男,1990年11月3日生,河津市城区街道办事处马家村人。申请执行人李嘉妮与被执行人张轩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轩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茂   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柴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