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彭玉华与刘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玉华,刘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931号原告:彭玉华,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刘超。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彭玉华与被告刘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彭玉华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彭玉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 忻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嘉瑜?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