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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执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俞明敏、俞加棋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明敏,俞加棋,蔡华妹,徐娜,徐文樵,林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窗体顶端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1272号申请执行人俞明敏,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申请执行人俞加棋(系申请执行人俞明敏的父亲),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申请执行人蔡华妹(系申请执行人俞明敏的母亲),女,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上述三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范秀清,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陈佳丽,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徐娜,女,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徐文樵(系被执行人徐娜的父亲),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林美春(系被执行人徐娜的母亲),女,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加棋、蔡华妹、俞明敏与被执行人徐文樵、林美春、徐娜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徐文樵、林美春、徐娜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伟伟窗体底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