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执3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与邢冶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冶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6执3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邢冶锡,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当丹民二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邢冶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邢冶锡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5632.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继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