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执64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与黄传平、吴玉彤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黄传平,吴玉彤,章宜军,李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64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地址:南漳县城关镇水镜大道5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6157201438。法定代表人:赵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有保、付双,该支行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黄传平。被执行人:吴玉彤。被执行人:章宜军。被执行人:李希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漳县人民法院(2017)鄂0624执64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07月10日向被执行人章宜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章宜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章宜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城关分理处17×××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30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审判员 谢其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俊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