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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执64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与黄传平、吴玉彤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黄传平,吴玉彤,章宜军,李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64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地址:南漳县城关镇水镜大道5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6157201438。法定代表人:赵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有保、付双,该支行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黄传平。被执行人:吴玉彤。被执行人:章宜军。被执行人:李希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漳县人民法院(2017)鄂0624执64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07月10日向被执行人章宜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章宜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章宜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城关分理处17×××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30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审判员  谢其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俊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