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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0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喜财诉杨国、毕秀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30民初156号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对原告刘喜财诉被告杨国、毕秀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黑0230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230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13行“原告刘喜财与被告杨国、毕秀平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补正为“原告刘喜财与被告杨国、毕秀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第三页倒数第2行“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杨国、毕秀平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杨国、毕秀平负担”。审判员  代世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