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0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喜财诉杨国、毕秀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30民初156号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对原告刘喜财诉被告杨国、毕秀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黑0230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230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13行“原告刘喜财与被告杨国、毕秀平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补正为“原告刘喜财与被告杨国、毕秀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第三页倒数第2行“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杨国、毕秀平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杨国、毕秀平负担”。审判员 代世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