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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田永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永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697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永富,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来凤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家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因犯流氓罪、诈骗罪于1995年3月6日被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4月9日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8年4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永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庆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永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田永富到义乌市稠江街道龙回村夜市的一家饭店吃饭,期间被告人田永富喝了两瓶大瓶的雪花啤酒。次日1时18分许,被告人田永富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1100623),途经义乌市经发大道与西城路交叉口新徽奔驰店地段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被查获时,被告人田永富谎称其姓名为“田永林”,后被民警查实真实姓名为田永富。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田永富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7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田永富被义乌市公安局列为网上逃犯,同年6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永富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的证言,车辆属性鉴定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视频,理化检验报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照片,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查获经过,被告人田永富的供述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永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田永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永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琳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 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