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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闫惠芬与任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惠芬,任冬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375号原告闫惠芬,女,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任冬冬,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原告闫惠芬与被告任冬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任冬冬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惠芬撤回对被告任冬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3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768元。审判员  胡文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