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闫惠芬与任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惠芬,任冬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375号原告闫惠芬,女,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任冬冬,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原告闫惠芬与被告任冬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任冬冬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惠芬撤回对被告任冬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3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768元。审判员 胡文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