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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楚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金都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楚通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金都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205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楚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好迪家居材料市场A区414-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564467343F。法定代表人阳时雨。被执行人四川金都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三水镇光明村二社、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563298074J。法定代表人邓建平。申请执行人四川楚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金都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民终4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金都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四川楚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付款协议书,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民终4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徐 勇审判员 蒋 洪审判员 黄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荣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