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执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范孝志与闫鑫、李奎仁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孝志,闫鑫,李奎仁,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048号申请执行人范孝志,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闫鑫,女,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李奎仁,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户,住颍上县,被执行人李莉,女,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奎仁在银行的存款35000元、被执行人李莉在银行的存款35000元,划拨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上,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13×××7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迟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