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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春营为罚金执行通知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1226执1177号刘春营:本院作出的(2017)皖1226刑初25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联系人:谢明彩联系电话:0558-445****本院地址:颍上县管仲大道777号邮编:23620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1)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1)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1)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