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执2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宁市奇佳食品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百哥利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市奇佳食品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百哥利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2934号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奇佳食品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斜桥镇庆云洛塘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7193226-0。法定代表人:董琦,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利达、徐元宵,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内蒙古百哥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土左旗台阁牧镇沙家营村。组织机构代码07559101-X。法定代表人:李淑娟,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奇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百哥利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内蒙古百哥利食品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59×××3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987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立即解除(2016)浙0481执293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内蒙古百哥利食品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59×××3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987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