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执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念磊与沛县大屯街道办事处安庄村民委员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念磊,沛县大屯街道办事处安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1199号申请执行人:刘念磊,男,1981年12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沛县大屯街道办事处安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沛县大屯办事处安庄村。法定代表人:宗树雷,主任。申请执行人刘念磊与被执行人沛县大屯街道办事处安庄村民委员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322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沛县大屯街道办事处安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货款8907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5000元,合计94073元。因被执行人沛县大屯街道办事处安庄村民委员会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念磊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沛县大屯街道办事处安庄村民委员会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念磊95149元。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念磊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念磊与被执行人沛县大屯街道办事处安庄村民委员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念磊撤销对被执行人沛县大屯街道办事处安庄村民委员会的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22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林审 判 员 夏 巍代理审判员 吕 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石明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