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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5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小雅与郭高峰、董晓平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雅,郭高峰,董晓平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326号原告:高小雅,女,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郭高峰,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董晓平,女,194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高小雅诉被告郭高峰、董晓平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小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小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高小雅负担。审判员  夏振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晏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