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5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小雅与郭高峰、董晓平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雅,郭高峰,董晓平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326号原告:高小雅,女,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郭高峰,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董晓平,女,194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高小雅诉被告郭高峰、董晓平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小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小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高小雅负担。审判员 夏振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晏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