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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9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富昌、罗招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昌,罗招华,朱特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9978号申请人:李富昌,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丽生,福建倍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玲玲,福建倍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罗招华,女,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朱特云,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人李富昌与被申请人罗招华、朱特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富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罗招华、朱特云名下银行存款1574144元或等值财产,并已依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富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罗招华、朱特云名下价值1574144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远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谢伟 琴)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