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3执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某、孔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3执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86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药市。被执行人孔某,男,198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安国市。张某申请执行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6)冀0683执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孔某所有的位于安国市药城住宅小区A号楼C单元1202室商品房一套,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孔某所有的位于安国市药城住宅小区A号楼C单元1202室商品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跃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德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