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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3执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某、孔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3执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86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药市。被执行人孔某,男,198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安国市。张某申请执行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6)冀0683执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孔某所有的位于安国市药城住宅小区A号楼C单元1202室商品房一套,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孔某所有的位于安国市药城住宅小区A号楼C单元1202室商品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跃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德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