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利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22刑初23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利乐,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壮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南宁市武鸣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武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3日本院予以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武检刑诉(2017)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利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武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利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李利乐酒后驾驶鲁D×××××小型轿车去到武鸣区香山大道与标营路叉路口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民警查获。经鉴定,李利乐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179.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利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李利乐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利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李利乐酒后驾驶鲁D×××××小型轿车去到武鸣区香山大道与标营路叉路口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民警查获。经鉴定,李利乐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179.3mg/100ml。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等书证;被告人李利乐的供述;乙醇定性定量鉴定报告。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利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利乐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李利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被告人李利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认为对其处以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利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恒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均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三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