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4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白仲友与郭亮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仲友,郭亮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4民初395号原告:白仲友,男,汉族。被告:郭亮,男,汉族。原告白仲友与被告郭亮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白仲友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仲友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白仲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云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