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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4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白仲友与郭亮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仲友,郭亮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4民初395号原告:白仲友,男,汉族。被告:郭亮,男,汉族。原告白仲友与被告郭亮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白仲友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仲友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白仲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云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