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民终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蒋富刚、蒋富娟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富刚,蒋富娟,福泉市牛场镇人民政府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7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富刚,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富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福泉市牛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泉市牛场镇蒋家院。法定代表人刘刚,系该镇镇长。上诉人蒋富刚因与被上诉人蒋富娟、第三人福泉市牛场镇人民政府共有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2016)黔2702民初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2016)黔2702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蒋富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37.2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莲昌审判员 陆育义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