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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34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石昌发与范国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昌发,范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34执35号申请执行人:石昌发,男,汉族,个体养殖户,住长岛县。被执行人:范国文,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址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范国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国文在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存款51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延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邹俊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