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与周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周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39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周忠,男性,1980年3月29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周忠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111执3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雨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炎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