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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与周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周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39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周忠,男性,1980年3月29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周忠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111执3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雨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炎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