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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2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小飞与卢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飞,卢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2民初2468号原告:李小飞,男,198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卢乘,男,1984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李小飞与被告卢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小飞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45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卢乘未应诉、答辩。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确认被告卢乘向原告李小飞借款14500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乘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李小飞借款1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被告卢乘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昌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