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故城县环境保护局、李其凯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413号申请执行人:故城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顺达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00106303-8。法定代表人:胡树凯,故城县环境保护局局长。被执行人:李其凯,男,194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故城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李其凯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对李其凯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6执4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崇魁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垂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