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刑终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曾勇抢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勇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终368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勇,外号“小锅头”,男,1990年8月13日出生于广西灌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灌阳县。2012年5月2日,因犯抢夺罪被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15年3月19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6年11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8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刑事拘留,次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理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勇犯抢夺罪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桂0302刑初59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曾勇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责令被告人曾勇与同案人於永恒共同退赔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九千零九十四元。被告人曾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曾勇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勇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17)桂0302刑初5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陆平审判员  廖一平审判员  殷林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