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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海洋置业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海洋置业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北京龙福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4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海洋置业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2号213室。负责人王志刚,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龙福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田庄西南台66号。关于原告中国海洋置业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与被告北京龙福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87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海洋置业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龙福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8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中国海洋置业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龙福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民审 判 员  张 巍代理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志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