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8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黄敬、张月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敬,张月云,冯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8执44号申请执行人黄敬,男,壮族,1990年10月22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申请执行人张月云,女,壮族,1933年10月19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申请执行人冯秋丽,女,壮族,1967年5月8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黄敬、张月云、冯秋丽与苏胜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108民初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胜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敬、张月云、冯秋丽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苏胜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苏胜争名下的房地产、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等均未发现可立即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苏胜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敬、张月云、冯秋丽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苏胜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敬、张月云、冯秋丽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108民初9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思阳审判员 曾石贤审判员 廖思养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文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