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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明芬、黄威威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芬,黄威威,裘玲娣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5刑初262号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明芬,女,1956年3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范璐,浙江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威威,男,1993年7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永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永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裘玲娣,女,1946年11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公诉刑诉[2017]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明芬、黄威威、裘玲娣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缪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明芬及其辩护人范璐,被告人黄威威、裘玲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1月5日期间,被告人赵明芬、黄威威、裘玲娣在本区慈城镇日新路201号车棚内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非法抽头获利至少人民币15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明芬、黄威威、裘玲娣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赵明芬系累犯。被告人黄威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此向法庭提交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被告人赵明芬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在赌场中仅提供吃饭、打扫卫生等,并非赌场工作人员。其辩护人提出:1.赵明芬并非赌场参与人员,但为赌场工作人员提供吃饭、打扫赌场卫生,应认定为从犯;2.具有坦白情节,且能当庭自愿认罪;3.案件所涉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较轻,情节轻微。综上,恳请法庭对赵明芬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威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裘玲娣对起诉书指控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赵明芬并未参与开设赌场。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1月5日期间,被告人赵明芬、黄威威、裘玲娣结伙在本区慈城镇日新路201号车棚内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非法抽头获利至少15000元(为人民币,下同)。2017年1月5日22时,该赌场被警方查获,被告人黄威威、裘玲娣与多名赌客被当场抓获,牌九牌1副、骰子1对、塑料杯1个及赌资8900元被收缴。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黄威威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被告人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黄威威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20日左右开始,其与被告人赵明芬、裘玲娣一同在本区慈城镇日新路201号内开设赌场的时间、抽头获利及分工等情况。其辨认出赵明芬、裘玲娣。2.被告人裘玲娣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前十多天左右,江西小年轻到其居住的本区慈城镇日新路201号车棚内对赌博进行抽头,其每天收取场地费的情况。其辨认出被告人黄威威即是在赌场里面抽头的江西小年轻。3.检查笔录,书证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照片,物证牌九牌、骰子、塑料杯、赌资等,证实本案侦破过程、被告人赵明芬的到案过程,以及当场抓获被告人黄威威、裘玲娣,查扣作案工具、赌资等事实。4.证人刘某,4、马某、高某、丁某、秦某、祝某冉某、罗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赌场开设时间、地点、赌博方式、抽头情况,以及被告人赵明芬、黄威威、裘玲娣在赌场开设中所起的作用,参赌人员被行政处罚等事实。证人刘某,4、马某、罗某、冉某、祝某,分别辨认出赵明芬、黄威威、裘玲娣。5.现金缴款单,证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黄威威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6.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明芬、黄威威、裘玲娣的基本身份情况。7.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赵明芬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刑罚及刑满释放的情况。8.被告人赵明芬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在该赌场开设期间,其曾每天到该赌场15次左右,为被告人黄威威等人提供饭食,并为赌场打扫卫生。同时,被告人裘玲娣曾多次给过其钱。赵明芬辨认出黄威威、裘玲娣。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明芬、黄威威、裘玲娣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明芬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裘玲娣提出赵明芬未参与开设赌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被告人黄威威的指认赵明芬参与开设赌场活动,且有证人马某、高某、丁某、秦某等人的证言予以印证,而赵明芬与裘玲娣关于赌场开设的细节供述存在矛盾之处,故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明芬的辩护人提出赵明芬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明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威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能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宣告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明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二、被告人黄威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三、被告人裘玲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四、作案工具牌九牌1副、骰子1对、塑料杯1个、赌资人民币8900元,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赵明芬、黄威威、裘玲娣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明敏人民陪审员  侯 丽人民陪审员  蒋梦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孙晓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