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黎海与容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海,容靖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81民初2510号原告:黎海,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梓豪,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容靖强,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原告黎海与被告容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黎海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立案时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黎海负担。审判员 何春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海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