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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黎海与容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海,容靖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81民初2510号原告:黎海,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梓豪,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容靖强,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原告黎海与被告容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黎海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立案时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黎海负担。审判员  何春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海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