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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8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孔某与叶某1、叶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叶某1,叶某2,叶某3,叶某4,叶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8661号原告:孔某,女,汉族,1935年4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黄家豪,广东巨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林恩,广东巨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叶某1,男,汉族,1958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叶某2,男,汉族,1963年5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叶某3,男,汉族,1965年9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叶某4,女,汉族,1961年3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叶某5,女,汉族,1972年1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继承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莫文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露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