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财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焦学荣、张锦銮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学荣,张锦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财保244号申请人:焦学荣,男,汉族,1982年3月2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张锦銮,男,汉族,1961年7月27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申请人焦学荣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9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缴纳保全费并以担保公司的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焦学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锦銮名下位于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文化路西X号楼X单元X层东户房产,房产证号为23××14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翠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忠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