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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何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6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199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执行人牛某某,女,199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426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没有银行存款、其名下也没有登记房屋、土地、车辆,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426执1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张绍平审判员 马希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业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