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民初3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范超彰与张玲洁、沈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超彰,张玲洁,沈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3115号原告:范超彰,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被告:张玲洁,女,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沈佳,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范超彰与被告张玲洁、沈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范超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超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范超彰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傅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