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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3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纪兵、闫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纪兵,闫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张玲,孟勇,孟凡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33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纪兵。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斌,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闫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兵。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斌,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责人:王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平、杨楠,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玲。原审被告:孟勇。原审被告:孟凡福。上诉人张纪兵、闫蕊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张玲、孟勇、孟凡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6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64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纪兵、闫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95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侯军勇审判员  郑宗红审判员  崔 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凯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