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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41张乃心与李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乃心,李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91执41号 申请执行人张乃心,女,1973年5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栋,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 张乃心与李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豫0191民初1559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李栋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张乃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张乃心尚未实现的债权共4500000元(本金4000000元,利息500000元,以40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分支付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迟延利息),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155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花显 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 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志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