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黄金全与江利勇、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全,江利勇,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27民初1012号原告:黄金全。被告:江利勇。被告:安霞。原告黄金全因与被告江利勇、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江利勇、安霞返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1日的利息24300元,合计54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2日,被告江利勇因公司资金周转向出借人段花女借款30000元,为此,被告江利勇向段花女出具记载金额为30000元的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22日至2014年11月21日,借款期限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均按月利率3%计算。被告安霞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保证期间为借款期满后两年。借款期满后,两被告并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之义务。2015年6月22日,出借人段花女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黄金全。后经原告催讨,两被告仍未及时践约,故成讼。另查明,被告江利勇与被告安霞于2006年2月25日结婚,于2016年5月23日离婚,该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利勇、安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金全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16460元,合计46460元。二、驳回原告黄金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8元,由原告黄金全负担167元,由被告江利勇、安霞负担991元。原告黄金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江利勇、安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章财溪人民陪审员 郑留华人民陪审员 余绵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崇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