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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2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秦淑春与梁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淑春,梁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2执74号申请执行人:秦淑春,女,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执行人:梁锋,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本院在执行秦淑春与梁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梁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锋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梁锋名下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长河审判员  王雪皎审判员  刘延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