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2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秦淑春与梁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淑春,梁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2执74号申请执行人:秦淑春,女,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执行人:梁锋,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本院在执行秦淑春与梁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梁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锋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梁锋名下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长河审判员 王雪皎审判员 刘延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