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8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XX与被申请执行人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8执85号申请执行人韩XX,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刘XX,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韩XX与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XX依判决需偿还申请执行人韩XX借款本金2885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227.5元。而经方山县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刘XX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杰审判员 李瑞强审判员王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