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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8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XX与被申请执行人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8执85号申请执行人韩XX,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刘XX,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韩XX与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XX依判决需偿还申请执行人韩XX借款本金2885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227.5元。而经方山县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刘XX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杰审判员 李瑞强审判员王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