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5执450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德兰、马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兰,马骏,马家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450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陈德兰,女,1942年9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马骏,男,1996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马家奖,男,1973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系马骏父亲。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德兰与被执行人马家奖、马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马家奖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03.36元,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家奖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32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烨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