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执1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明林、涂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林,涂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2执1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明林,男,1965年10月16日,汉族,住所地:吉州区,被执行人:涂志强,男,1971年11月10日,汉族,住所地:吉州区,申请执行人刘明林与被执行人涂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赣0802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涂志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明林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涂志强应支付申请人刘明林案款5279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调查查明,轮后查封了被执行人涂志强的房产,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实际情况,以及执行期限规定之要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为执行的额为案款52798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晓 春审判员 陈 治 民审判员 帅智民二0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吴长虹合议庭笔录时间:2017年7月19日地点:本院执行局合议人员:周晓春、陈治民、帅智民书记员:吴长虹承办人帅智民介绍案情: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调查查明,轮后查封了被执行人涂志强的房产,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实际情况,以及执行期限规定之要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为执行的额为案款52798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我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周晓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陈治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成员签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