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卢裕凝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裕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3刑初136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裕凝,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住深圳市福田区,工作单位为深圳市华德记海鲜档。因本案,于2017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蒋泽龙,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控辩意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7〕1414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4日03时许,被告人卢裕凝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67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裕凝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卢裕凝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是初犯、偶犯,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审理认定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经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卢裕凝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有坦白认罪的从轻情节。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诉意见,予以采纳,关于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裕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裴 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恩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