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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江卫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江卫军,余爱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2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南路1号一层。诉讼代表人:姜东红,行长。被执行人:江卫军,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余爱文,女,199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与江卫军、余爱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3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江卫军名下的车辆已被另案查封,并未实际控制。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江卫军、余爱文的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江卫军、余爱文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案款255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4447元,执行费2870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江卫军、余爱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元聪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志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