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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谈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杨某某,谈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9民初857号原告:万某某,男。被告:杨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维科,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谈某某,女。被告:马某某,男。原告万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谈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7年7月19日,万某某以谈某某身份信息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万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万某某负担。审判员  文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萱 来自